第一,關于變更程序的規定。
根據公司法的規定,公司名稱屬于企業的工商登記事項,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,公司內部應當通過一定的程序進行變更。比方說,公司章程規定了公司名稱變更的,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;公司章程未規定的,但公司名稱變更涉及公司形式變更的,應當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。
《章程》未規定,公司名稱變更不涉及公司形式變更時,其名稱可由經代表2/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有關股東會決議,或由董事會投票通過。有上市公司參與的,還應符合上市公司名稱變更的相關規定。
其次,是名稱內容上的規定,即要更改公司名稱,不得有違規之處。
一、名稱與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,已登記注冊的同一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近似,一般不得使用。
其次,不得包含可能欺騙或誤解公眾.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漢語拼音字母(除在外文名中使用的除外).數字等內容和文字。
即使公司名稱成功實現了變更,仍有不少問題需要注意,即凡涉及公司名稱的文件或證書,也都需要更改。具體如下:
1.企業商標.專利.版權;
2.公司在某些第三方平臺(例如,電商平臺上的商店)注冊信息;
3.企業對外簽訂的長期合同;
4.公司執照(如ICP許可證.食品經營許可證);
5.ICP公司網站記錄資料;
6.公司資歷證明(如:高科技企業證書、科技中小企業證書);
7.注明公司名稱的其它文件或證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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